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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健保保費支出,明年5月報稅時,不必再與其他商業保險合併共用一個
2.4萬元
的扣除額,所得稅法已經總統令公告生效,全民健保費將可實支實扣,沒
有限額限制。
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條文已在95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,
增訂列舉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。
財政部表示,納稅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採取列舉扣除額者,
其本人、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的保險費,
在申報扣除當年度繳納,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者,
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.4萬元。
在所得稅法修正之前,本人、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可以申報的2.4萬元
保險費扣除額,總計包括:人壽保險、健康保險、傷害保險、年金保險、
勞工保險、軍公教保險、學生平安保險、農民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
費。
所得稅法修正之後,每一納稅人每年可以扣除的保險費上限,仍以不超過
2.4萬元為限。
但是,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,可不受金額限制。
也就是說,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總統令公告生效後,
納稅人在96年5月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
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,其保險費列舉扣除支出可以分成兩筆:
一是屬於商業保險、勞工保險等保費支出,每人可申報總額是2.4萬元;
另一筆是全民健保的保費支出,全年扣繳的健保費,均可全額列報扣除額
沒有金額限制。
來源:經濟日報
2006年06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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